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尹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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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犯罪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4年1月19日 来源: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shzddpals.cn/

  尹誉强,北京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尹誉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货品指的是行为人采取绕关、隐瞒不报等方式非法携带货物入境不交关税的行为,如果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那么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该罪必须满足4个条件,包括: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

  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哪些走私方式

  本罪的走私行为包括以下方式:

  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境的。

  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3、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进境的海外运输工具等,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其中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4、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捐赠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6、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7、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知识。综上,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通过未补缴应缴税额、依谋取利益为目的、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来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走私犯罪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税收是国家最有力的财政工具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代表国家行使的重大职能之一,对外贸易量的日益扩大,关税和其他税费比重也越来越大,成为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走私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国家税收,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走私能造成的国家税收严重损失,所以我们要加大对走私的处罚力度,那么,走私犯罪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为大家整理解答。

  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是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基础。走私进口的物品在市场上销售,其价格相对于正常进口的物品会低很多,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走私处罚也随之产生,那么,走私犯罪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为您介绍如下:

  一、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走私处罚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的,区分情节,予以处罚:

  对经销的,没收物品,没收销售款,可并处物品等值10-20%的罚款;对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的罚款。

  对购买批量家电等物品自用的,处物品等值10-30%的罚款,对购买汽车、摩托车自用的,一律没收。

  2、对为经销非法进口商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走私犯罪处罚的依据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走私犯罪活动是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要遏制走私犯罪,就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并动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才有可能使严重的走私现象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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