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尹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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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打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4年2月18日 来源: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shzddpals.cn/

  尹誉强,北京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怎样打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自和实施以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诉讼主体问题更加复杂,尤其是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范围,怎样列明被告人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直接影响到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和受偿利益。例如,对于有交强险的交通肇事案件,除刑事被告人的肇事司机外,能否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如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车辆的所有人、出借人、租赁人或保管人、维修人等有一定过错的,能否也列这些主体为附带民事被告人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怎样打这种附带民事诉讼官司




  大连市辽宁安宇律师所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认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对于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你的主张和决定有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则应依法支持诉求,无则主张被驳回。对于打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而言,由交通事故构成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一定造成了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案件受害人依法享有对物质损失的诉权和请求赔偿权利。


  我国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并不是仅仅以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为限,还包括其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依照我国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将刑事被告人之外所有对事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连同刑事被告人一起列为民事被告人进行诉讼,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予以支持。这样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交强险的社会价值和功能,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及时执行,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尊严。栗律师在此建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充分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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