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尹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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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与贩毒的刑罚的规定是什么?2020年毒品犯罪最新司法解释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来源: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shzddpals.cn/

  尹誉强,上海重大毒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吸毒与贩毒的刑罚的规定是什么?

一、吸毒与贩毒的刑罚的规定是什么


吸毒与贩毒的刑罚的规定是前者只是属于一般的违法的行为,那么来进行一定的强制戒毒就可以了,后者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来进行有期徒刑的判决,吸毒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强制戒毒。贩毒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吸食、注射毒品的;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一千克以上、X因或者X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X因或者X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不满二百克、X因或者X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五种毒品违法行为:


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不满 200 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或者甚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种植婴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 500 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对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人,处以 15 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原植物种子、幼苗予以没收。


现实生活当中跟毒品有关的一切的行为的话,都不能够从事,但是毒品的一个具体方面的事项规定的时候,它是也有一个不同的认定的,比如说如果仅仅是吸毒,但是却没有贩卖毒品或者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话,那么就不会构成犯罪的行为。






2020年毒品犯罪最新司法解释

毒品犯罪向来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我们知道《刑法》中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种类比较多,包括制造毒品罪、走私毒品罪等等。而在对毒品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涉毒的种类和数量,在这方面,最高法近日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下面,为大家带来2018年毒品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6日


法释〔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毒品、吗啡一百克以上;


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哌替啶二百五十克以上;


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毒品、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哌替啶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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