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尹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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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检察院提起公诉具备的条件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来源: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shzddpals.cn/

  尹誉强,上海重大毒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某学校女生丁某等因不满女生龚某向老师告状跑到龚某宿舍殴打龚某,强迫龚某脱去上衣和内衣,将内裤、袜子等物挂在龚某头上,强迫龚某摆各种姿势拍照等进行侮辱,后将照片删除未予散播。检察机关以丁某等犯侮辱妇女罪起诉,法院以侮辱罪对丁某等作出判决。笔者认为,丁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侮辱罪,且法院不能直接将检察机关起诉的侮辱妇女罪改变为侮辱罪进行判决,而应裁定终止审理。


  从实体上分析,区分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主要在于行为本质、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以及行为是否具有强烈的性色彩等。一是看行为的本质是侵犯妇女性的权利还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淫秽语言、下流动作损害妇女人格、尊严,伤害妇女性的羞耻心的行为,如以下流语言辱骂调戏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污物,向妇女暴露生殖器等。而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虽然可能有扒光被害人的衣服等情形,但这种行为性色彩程度一般较低,而且也只是侮辱行为的附随内容。二是看行为人的动机是追求性刺激还是报复泄愤。侮辱妇女罪中的行为人一般是出于流氓动机、精神空虚,所实施的行为主要是追求性的满足或者性的刺激。而侮辱罪主观上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基于报复和泄私愤的动机,而非为了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三是看行为对象是否是特定的。侮辱罪的行为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产生了较深的积怨。而侮辱妇女罪的行为对象则往往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等而随意选择的。从上述分析看,丁某等人为泄愤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侮辱,虽然有强迫脱衣服和摆姿势的情况,但并不涉及性的因素,主要是进行人格侮辱,符合侮辱罪的特征。


  从程序上分析,法院不能直接将检察机关指控的公诉罪名改变为自诉罪名予以判决。侮辱罪,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均由自诉人到法院提起自诉,而不属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受理前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其中,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审查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中第项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是指自诉人没有到法院提起自诉或者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人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应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受理前经审查如果认为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果认为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由此,我们也可看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项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是指公诉罪名范围内的改判,而不包括将公诉罪名改判为自诉罪名。


  本案中,丁某等人的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也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案发后,被害人也没有到法院自诉,所以法院直接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侮辱妇女罪罪名改变为侮辱罪的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属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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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公诉具备的条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动: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送。延伸阅读:2011最新刑法全文 刑法频道为您整理刑法相关知识,刑法频道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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