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尹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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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 立案的条件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日 来源: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shzddpals.cn/

  尹誉强,上海重大毒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立案监督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申请人应久庆在2008年8月22日向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报案,控告中外合作上海杰西高科技娱乐有限公司有抽逃公司资金破产逃债犯罪事实。浦东公安收到邮寄信件证据材料受理后在没有讯问,没有见面,不了解情况也没具体经办人情节下,就寄给控告人应久庆,如此不作为来包庇中外合作上海杰西高科技娱乐有限公司抽逃公司资金破产逃债犯罪行为,控告人实在无法接受。


中外合作上海杰西高科技娱乐有限公司抽逃公司资金犯罪事实表现:


一、外方注册资金2000万美元去向用途不明及帐上所剩无几有抽逃资金事实;


二、中方提供的合作条件98米球体场地使用权没有作价评估投入到公司事实;


三、中方应提供的合作条件98米球体场地使用权破产中没作价清偿债务事实。


中外合作上海杰西高科技娱乐有限公司故意抽逃公司资金危害结果是:


一、已造成公司资不抵债银行6000多万贷款本息无法追回。


二、已造成报案人97年投入408万本息无法追回的危害结果。


三、已造成受害群体民怨民愤积累和上访不断的社会危害结果。


上海杰西高科技娱乐有限公司抽逃公司资金破产逃债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是以不作为来包庇抽逃公司资金犯罪行为法不可容,无视事实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更是法不可容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之规定。现被害人应久庆依法向贵院提出,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包庇不放纵抽逃公司资金破产逃债的犯罪行为,现无视事实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更是法不可容,贵院应依法通知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


此致,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通信地址:苏州工业园区xx34幢1702室 邮编2151xx


联系电话:0512-656xxx2 电邮:xxx


2008年9月22日





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公诉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与起诉和受理相重合,并与审判相连接。即自诉人起诉后,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经过侦查、提起公诉,直接进行审判。因此,对立案条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以外,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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