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尹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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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刑事罚金交了没有 虚假出资处罚金额是多少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来源: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shzddpals.cn/

 尹誉强,上海重大毒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查刑事罚金交了没有

  在刑事处罚中,除了关于人身的刑罚,也存在关于财产的刑罚,罚金就是最常见的一种,那在实践生活中怎么查刑事罚金交了没有刑事罚金刑的标准是什么发生刑事罚金执行异议如何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由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么查刑事罚金交了没有


  一般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去法院查档案,一般法院都会有存档。




  二、刑事罚金刑的标准是什么


  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


  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三、刑事罚金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刑事罚金执行的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怎么查刑事罚金交了没有;的相关知识,查询罚金缴纳情况可以去法院询问,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刑事罚金制度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虚假出资处罚金额是多少

  虚假出资面临着严重大刑事、民事、刑事,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入、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那么,虚假出资处罚金额是多少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虚假出资处罚金额是多少


  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中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条中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其他人虚假出资如何处理


  由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因此,这两种人之外的人虚假出资,不可能构成本罪。那么,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外的人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的问题呢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这类现象也是存在的。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也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这表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同样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人同样必须真实出资,而不得虚假出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实践中,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在申请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登记时,同样存在虚假出资的可能,比如在实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串通验资机构,出具虚假出资证明,只不过对这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不能以虚假出资罪论处,而只能根据有关行政管理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这体现了立法者选择刑法打击重点、控制刑事打击面的用心。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可否合为一个罪


  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表现在两罪的行为人都可能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明明没有缴纳其应当缴纳的资本或者转移财产权,却谎称已经缴纳或者转移,而且两罪存在紧密联系,即行为人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往往首先必须进行虚假出资。有人甚至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除在犯罪构成上完全相同外,在危害性上也是一样的,应该以;虚假出资罪;这个外延较大的罪名将两者统一为一个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种观点虽然揭示了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间存在的联系,却没有注意到与虚假出资罪相比,虚报注册资本罪在构成上有其特殊之处,立法者赋予了两罪不同的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两罪存在两方面的明显差别:


  在客观方面,这种差别表现有三:


  第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并不一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而虚假出资罪则必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在是否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方面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人必定要实施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行为;虚假出资罪中的行为人由于虚假出资不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因而不会去欺骗公司登记机关,而只是欺骗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比如将虚假的验资证明交给其他股东,谎称已足额出资。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这种差别,使得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虚假出资罪侵犯的却是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


  第三,在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上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可以表现为出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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