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尹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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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由谁起诉?刑事诉讼法公诉期限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添加时间:2021年1月9日 来源: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shzddpals.cn/

 尹誉强,上海重大毒品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由谁起诉?



刑诉法大家都知道是由公诉机关作为原告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但是也存在个人作为起诉的原告的情况,当然这只是特殊情况,普遍情况还是由公诉机关作为原告, 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由谁起诉呢,以下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追究犯罪人的刑事的权利即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个人,只属于国家。除了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只有检察院有权力代表国家起诉,要求法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


被害人是犯罪的亲身经历着,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有权利出庭作证和指控被告人,但没有权利起诉和撤诉。在李天一案的报道中,不少媒体把被害人杨佳说成原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政府也不能作为原告。政府的公安部门、安全部门有权利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然后移送给检察院,只有检察院有权利决定是否起诉。 在某些地方,检察院还没有决定是否起诉,法院还没有判决,政府就在媒体上公布“打黑成果”,政府为公民定罪,也是违法行为。


政府对公民和单位有管理职责,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一对矛盾体,公民有权利起诉政府,政府没有权利起诉公民,政府认为公民有可能构成犯罪,只能要求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只负责监督政府官员,不管普通老百姓,与公民没有利害关系,公民违法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罪合理。


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检察院。只有检察院有权力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已经起诉的有权力决定是否撤诉,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力决定是否上诉。被害人和政府则没有这些权力。


由于检察院的起诉代表国家,所以法庭上起诉方称为公诉人。


检察院直接隶属于人大。检察院在起诉过程中,一起都要按照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办事。《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刑诉法起诉起诉是那条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的;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哪些情况下检察院不发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由谁起诉这一问题我们大家都知道其实就是由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即原告对被告提起公诉,检察院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对象一直是充当公诉的角色,另外我国的公诉机关如果是在自诉案件里面是没有公诉的权利的,这一问题大家也一定要记住,除了公诉还应当起到监督的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公诉期限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我国的社会安定、公民利益、社会安定、人身安全等社会基本性的安全和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和伤害。我国相关的办案机关和事发部门对这类人和组织提起公诉,来维持社会的稳定团结。下面就带你来一起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公诉期限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一、刑事案件公诉期限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是七天。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实,符合管辖范围就应当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1、 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刑事案件侦查羁押阶段


1、拘留:


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2、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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